臨沂一男子給車牌“戴”口罩!什么鬼?
5月11日7時50分許,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民警在金雀山路與蒙山大道交會路口執(zhí)勤時,發(fā)現一輛私家車的號牌居然“戴”著口罩,讓人哭笑不得。民警立即示意該車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當民警要求該車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時,不料其打開轉向燈就要駕車離開。在民警的多次警告下,駕駛人趙某這才將車靠邊停下。
一開始,趙某表示他并不知道車牌被遮擋,可能有人“惡作劇”??擅鎸痪脑儐?, 趙某卻支支吾吾,不愿正面回答。原來,趙某在2019年時因二次酒駕,駕駛證已被吊銷,現拿不出證件,就想一跑了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民警依法對趙某吊銷期駕車、故意遮擋號牌的違法行為開具法律文書,移交大隊違法行為處理辦公室處理。
機動車要上路行駛
懸掛車牌是必須的
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隨意遮擋號牌
法律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xù)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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