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成熟女人色惰片,免费特黄一区二区三区视频,精品免费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四区广告去除方法,亚洲中文字幕丝祙制服在线

<object id="34994"><td id="34994"></td></object><small id="34994"><menu id="34994"></menu></small>


      1. <td id="34994"></td>
        0539-8828336
        當前位置:臨沂信息網  -  本地文章  -  今日臨沂

        “公館”“國際”“小鎮(zhèn)”禁用!山東擬出新規(guī)規(guī)范住宅起名

        2020/8/8 6:36:37 來源:大眾日報 評論:0

        8月5日,山東省民政廳發(fā)布《山東省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公告。

        為加強和規(guī)范城鎮(zhèn)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管理,進一步提高地名標準化水平,省民政廳研究起草了《山東省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禁止使用以下語詞和字符:

        (一)中國、中華、全國、國家、中央、國際、世界、天下、宇宙、萬國等詞義明顯過大的詞語;國家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特區(qū)”“首府”“小鎮(zhèn)”等具有專屬意義的詞語。

        (三)“? ”“-”等非文字符號、阿拉伯數字、外文或拼音字母。

        (四)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館等古代帝王的稱謂以及歷史上的官銜名、職位名的詞語(具有特定歷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五)描述商業(yè)信息(如企業(yè)的名稱、簡稱、字號、商標)的語詞、行政區(qū)劃名稱(本項建筑物名稱除外)。

        (六)具有比較意義、可能貶低其他建筑物名稱含義的數字、序數詞或其他詞語。

        (七)其他含義不健康、容易產生歧義或違背政策法規(guī)、公序良俗的詞語或者內容。

        征求意見稿提出,建筑物、住宅區(qū)的通名語詞應當與地名類別屬性相適應,禁止使用其他地名類別的通名作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的通名。常用通名用詞的適用范圍和規(guī)定如下:

        (一)大廈(大樓):大型樓宇建筑(群)。

        (二)廣場:四周由道路圍成相對完整,且有整塊面積露天公共場地的建筑綜合體。

        (三)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的建筑物(群)。

        (四)城:規(guī)模超大的住宅區(qū),或者具有兩種以上商用或者其他功能建筑物群。

        (五)商廈(商城、商場):具有商業(yè)(辦公)、娛樂、餐飲等多功能的建筑(或占地)面積較大的建筑物。

        (六)閣、館:相對獨立、具有特定功能或者意義特殊的低層數建筑物。

        (七)廈、樓、坊:普通樓宇建筑物(不含構筑物)。

        (八)新村:舊城改造新建的,有較完善生活配套設施的相對集中的住宅區(qū)。

        (九)花園(苑):綠地和人工景點等休閑地面積達占地面積 50%以上的住宅區(qū)。

        (十)山莊:綠化面積達占地面積 40%以上,依山而建的住宅區(qū)。

        (十一)公寓、商住樓:特指具有商務、居住功能且區(qū)別于普通商品住宅的樓宇建筑物。

        (十三)小區(qū)、苑、莊、宅、庭、居、院、舍、廬等:本條(八)(九)(十)(十一)項之外的其他住宅區(qū)。

        (十三)其他通名。使用其他語詞作通名的應當符合本地區(qū)的規(guī)定,且符合現代漢語規(guī)范、使用習慣。

        (一)(二)(三)(四)(五)項由各市根據本地區(qū)實際設定占地面積、建筑面積或樓層數、高度等最低標準。


         原文如下:


        山東省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和規(guī)范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山東省地名管理辦法(1998 年修正)》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建筑物標注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名稱(含簡稱)、字號、商標或者招牌的不適用本規(guī)定。

        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的命名更名申報審核程序、權限及其他管理活動依照地名管理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規(guī)章執(zhí)行。

        第三條(術語與定義)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物、住宅區(qū)均應為依法批準建設,其中:建筑物是指具有地名意義、具備商務功能或意義特殊的樓宇建筑(群);住宅區(qū)是指在城鎮(zhèn)開發(fā)建設、以樓宇建筑(群)為主體,居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城鎮(zhèn)型居民點。

        第四條(基本原則與要求)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除應符合本規(guī)定第一條所列法規(guī)規(guī)章等相關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含義清晰明辨,積極、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社會主義道德要求,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設。

        (二)積極弘揚傳承區(qū)域地名文化,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理等自然和人文特征。

        (三)通俗易懂、照顧習慣、利于傳承、便于記憶。

        (四)使用規(guī)范漢字書寫、普通話讀音,其羅馬字母拼寫形式符合《漢語拼音方案》《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guī)則(漢字地名部分)》等國家標準和相關規(guī)定。

        (五)禁止使用人名、外國地名或者其音譯漢字名稱。

        (六)名稱與其使用功能、建筑規(guī)模相適應,做到名實相符,不片面夸大其詞、離奇古怪或者故弄玄虛。

        第五條(一般要求)同時具備商用、居住或其他功能的城市建筑綜合體,一般應當納入住宅區(qū)類別進行命名;若商用或其他功能部分占總建筑面積 50%以上且相對獨立的,可以對該部分按建筑物類別另行命名。

        第六條(通用規(guī)定)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應當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避免使用單字、通名避免重疊。

        建筑物名稱可以在通名前加功能限定性語詞,一般不超過8個漢字;包含政區(qū)名稱時原則上應當在其后加綴專屬字號。

        住宅區(qū)名稱亦可以在通名前加修飾性語詞,一般不超過6個漢字。

        第七條(禁止性語詞規(guī)定)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禁止使用以下語詞和字符:

        (一)中國、中華、全國、國家、中央、國際、世界、天下、宇宙、萬國等詞義明顯過大的詞語;國家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特區(qū)”“首府”“小鎮(zhèn)”等具有專屬意義的詞語。

        (三)“? ”“-”等非文字符號、阿拉伯數字、外文或拼音字母。

        (四)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館等古代帝王的稱謂以及歷史上的官銜名、職位名的詞語(具有特定歷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五)描述商業(yè)信息(如企業(yè)的名稱、簡稱、字號、商標)的語詞、行政區(qū)劃名稱(本項建筑物名稱除外)。

        (六)具有比較意義、可能貶低其他建筑物名稱含義的數字、序數詞或其他詞語。

        (七)其他含義不健康、容易產生歧義或違背政策法規(guī)、公序良俗的詞語或者內容。

        第八條(分類通名規(guī)定)建筑物、住宅區(qū)的通名語詞應當與地名類別屬性相適應,禁止使用其他地名類別的通名作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的通名。

        常用通名用詞的適用范圍和規(guī)定如下:

        (一)大廈(大樓):大型樓宇建筑(群)。

        (二)廣場:四周由道路圍成相對完整,且有整塊面積露天公共場地的建筑綜合體。

        (三)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的建筑物(群)。

        (四)城:規(guī)模超大的住宅區(qū),或者具有兩種以上商用或者其他功能建筑物群。

        (五)商廈(商城、商場):具有商業(yè)(辦公)、娛樂、餐飲等多功能的建筑(或占地)面積較大的建筑物。

        (六)閣、館:相對獨立、具有特定功能或者意義特殊的低層數建筑物。

        (七)廈、樓、坊:普通樓宇建筑物(不含構筑物)。

        (八)新村:舊城改造新建的,有較完善生活配套設施的相對集中的住宅區(qū)。

        (九)花園(苑):綠地和人工景點等休閑地面積達占地面積 50%以上的住宅區(qū)。

        (十)山莊:綠化面積達占地面積 40%以上,依山而建的住宅區(qū)。

        (十一)公寓、商住樓:特指具有商務、居住功能且區(qū)別于普通商品住宅的樓宇建筑物。

        (十三)小區(qū)、苑、莊、宅、庭、居、院、舍、廬等:本條(八)(九)(十)(十一)項之外的其他住宅區(qū)。

        (十三)其他通名。使用其他語詞作通名的應當符合本地區(qū)的規(guī)定,且符合現代漢語規(guī)范、使用習慣。

        (一)(二)(三)(四)(五)項由各市根據本地區(qū)實際設定占地面積、建筑面積或樓層數、高度等最低標準。

        第九條(審理要求)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職能部門在受理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申報業(yè)務時,應當對其名稱的重復性和規(guī)范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現行地名管理法規(guī)、政策規(guī)章和本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要求告知申報人更換名稱。

        第十條(備案材料要求)申報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許可或備案時,提交的材料應當載明標準地名書寫形式、漢語拼音拼寫、地名含義和其他相關屬性信息材料。材料內容和格式文本由各市級職能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地名標志的標注要求)建筑物、住宅區(qū)設置地名標志時,應當標注標準名稱。

        第十二條(標準名稱的使用)建筑物、住宅區(qū)名稱經法定程序命名或者更名后方可使用。在相關申報審批(許可)、營銷廣告、市場交易、產權登記等環(huán)節(jié),應當使用標準名稱,不得私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標準名稱用字。

        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解釋權)本規(guī)定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生效起止時間)本規(guī)定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XX月XX日。

        提示:本網部分文章內容轉載于網絡,轉載之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服務廣大人民為初衷,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圖片、文字及視頻有侵犯您的權益請聯系右下角本站客服,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此條信息!
        0539-8828336
        • Q Q: 2100968408
        • 微信: vxb2016
        • 客服微信二維碼
        • 公眾號二維碼
        微信公眾號
        • 微信小程序二維碼
        微信小程序
        Copyright © 2025 “臨沂信息網”版權所有  |  ICP證:魯ICP備15001695號 | 魯公網安備37131202371328號  |  技術支持:臨沂信息網  |  
        網頁內的所有信息均為用戶自由發(fā)布,交易時請注意識別信息的虛假,交易風險自負!網站內容如有侵犯您權益請聯系我們刪除,舉報信息、刪除信息聯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