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被騙!臨沂公布這些“合作社”、“返現(xiàn)商城”
《刑法》第176條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所具備的核心條件進行了規(guī)定,具體為:1.未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借用合法經(jīng)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nèi)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2018年以來,我院共審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11起判處罪犯19人,涉案金額高達4465余萬元。現(xiàn)公布3起典型案例,使公眾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特征和典型表現(xiàn)形式,遠離非法集資。
案例一
王文濤等9人以“合作社”、“公司”的名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臨沭縣某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臨沂某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山東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jīng)理王文濤與其公司副總經(jīng)理馬某寶(另案處理)等人違反國家金融法規(guī)、未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在臨沭縣大興、店頭、石門、玉山、青云等鄉(xiāng)鎮(zhèn)設立分社、分公司,聘用曾經(jīng)在農(nóng)村信用社工作過的被告人顏某葉、杜某敬等7人擔任各分社負責人,在各分社、分公司招聘代辦員,以口口相傳的方式宣傳存款利息比銀行高、拉存款給提成等,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后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不兌付“存款”。截至案發(fā),上述合作社分社、分公司及總社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2947余萬元,其中未兌付金額共計1840余萬元。
【裁判結果】
臨沭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文濤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王文濤、顏某葉等人屬于共同犯罪,王文濤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從犯。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結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等情形,臨沭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決主犯王文濤,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七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至六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文濤等人退賠被害人損失。
【典型意義】
王文濤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是典型的直接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王文濤通過成立多個名稱不同的公司、合作社,并在鄉(xiāng)鎮(zhèn)、村設立分公司、分社,看似公司規(guī)模壯大,實則是在假借投資公司、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之名等行非法集資之實,應以自然人犯罪而非公司犯罪定罪處罰;以高利息誘惑不特定公眾存款,通過群眾之間的口口相傳達到獲取巨額資金的非法目的;各分社負責人曾是信用社信貸員,在普通百姓心中存在“國家工作人員”的印象,更易博取公眾信任,因此更容易獲取存款。法院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安全,對因犯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退賠;但對于被告人承諾的高額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在此要提醒廣大群眾,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存款時莫讓高利息蒙蔽了雙眼,理性選擇理財方式。
案例二
孫旭東開設直營店,出售高價商品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孫旭東及王某虎、袁某斌、徐某、袁某芬(均另案處理)等人以沈陽老媽樂商貿(mào)有限公司、全家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均為金某福,另案處理)直營店的模式,經(jīng)營老媽樂購物商城、全家福商城、德和商城,犯罪所得主要流向金某福等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孫旭東及王某虎、袁某斌、徐某、袁某芬等人從之前經(jīng)常購買過保健品的客戶下手,宣傳老媽樂商城有醫(yī)院治病不花錢、有養(yǎng)老院養(yǎng)老不花錢、有超市吃喝不花錢,店內(nèi)消費25600元可返還64329元等內(nèi)容。商城實行會員消費全免制度,誘導群眾進店消費。根據(jù)店內(nèi)購物消費金額可成為不同級別會員,等級越高返利越多,會員還可享受免費購物、免費旅游、免費領取禮品等福利。截至案發(fā),孫旭東等五人向60余名群眾非法吸收存款共計1370余萬元,造成群眾損失共計6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臨沭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旭東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guī),擾亂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查明犯罪所得主要流向金某福等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孫旭東在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繳納部分罰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jié),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在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等情形,判處被告人孫旭東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以存款名義而是以出售商品誘導群眾加入會員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手段更有隱蔽性,巧設“連環(huán)計”。實行會員消費全免制,通過消費越多返利越高的模式,誘導被害人購買高于市場三至五倍的店內(nèi)商品成為會員享受每天返利,而后繼續(xù)誘使會員購買其他產(chǎn)品成為更高等級的會員,從而使得被害人越陷越深。抓住被害人貪便宜的心理,先是誘以小利,通過進店有禮誘導群眾進店消費。本案中被害人多為中老年人,年齡集中在50至80歲之間。中老年人普遍更加重視養(yǎng)老問題,且辨別能力不強,容易聽信虛假宣傳。子女要加強與父母的溝通,常回家看看,了解老人生活情況,給予親情關懷,使老人老有所安,老有所樂。
案例三
宋華以購買積分可翻倍、可易房易物的方式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宋華以“百草堂世通易物大平臺”臨沭服務中心的名義,通過授課、講座、發(fā)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向陳某、崔某紅等人以介紹“百草堂世通易物大平臺”,易物大平臺的實質(zhì)是通過購買積分的方式加入會員,實行會員直接和隔代取酬的制度,承諾購買的積分在7天、15天、30天不等的周期內(nèi)可以三倍倍增或多次倍增。倍增的積分可以易房、易車、易大宗生活用品,也可以對沖現(xiàn)金。后該平臺在吸收會員存款后不再兌付任何物品。截至案發(fā),宋華通過該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148余萬元。案發(fā)后,其近親屬退賠被害人錢款共50余萬元。
【裁判結果】
臨沭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宋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被告人宋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宋華,犯罪手段具有較強的迷惑性高,以積分為幌子掩蓋其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以積分短時間可翻倍,可用于兌換房、車和大宗生活物品等為噱頭,吸引群眾進行“投資”;宣傳方式更多樣化,通過傳單籠絡群眾、宣講授課“洗腦”群眾,以達到吸收存款的目的;犯罪結構有組織層級,通過金字塔結構鼓勵被害人吸引更多群眾參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手段有通過出售實物商品的,也有通過出售積分、原始股、私募基金等虛擬產(chǎn)品的,所以大家在投資理財產(chǎn)品時一定要謹慎,查看理財機構是否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是否借用合法經(jīng)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切忌貪圖高回報而盲目投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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